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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已参保且满足缴费时限的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可享受生育保险。
一般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生命,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具体报销办理流程如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进行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持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一定时限。
不同区(市)县经办机构的经办缴费时限可能有部分差别,例如北京市要求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9个月,上海市要求累计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满9个月,具体情况需向区(市)县经办机构咨询。
3、如是男职工参保,其配偶未曾参加工作,或者是配偶工作单位未曾购买生育险,也可享受生育险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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